為解決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客, 或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的租屋消費糾紛, 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「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 等內政部公告施行後,就可上路。
新定型化契約修正重點包含五大項:
第一,擔保金的返還:消保處指出,為解決出租人超收、 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爭議, 明定房東所收的擔保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 2個月的總額;擔保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, 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。
第二,水、電、瓦斯或其他費用的負擔: 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、電費的單價, 並以勾選方式明定負擔方式。
第三,關於房屋修繕義務:將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, 但是損壞是因可歸責的房客事由所造成,房東就不付修繕責任。
第四,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:即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 或房屋閒置爭議,修正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、 應提前通知期間,違約時最高賠償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。
第五,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,逃漏所得稅其他稅賦:明定定型化 契約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、「不得約定」 房客不得遷入戶籍、「不得約定」 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如果較出租前增加時, 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。
這5項對於房客的保障性更高了,但多房東多了更多的約束。
尤其第5項,是房東經常在租約上註釋「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」, 在實施行後,要擔任房東將有
1.利潤減少、
2. 調漲租金影響租賃意願、
3. 相同租金下,承擔房客申報的風險
房東們在未來擬定租約時,要特別留意此項規定, 以免被罰最高新台幣50萬元。(文:蔡喬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