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財稅觀點】利用信託契約規避稅負 徐旭東須補稅580萬元

文:蔡喬薇
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,利用信託規避稅賦,
要贈與的股票股利先發生,之後才成立信託,
而不是先有信託,才因管理而產生的股票股利
贈與總額4117萬,已繳625萬,應再補繳580萬,

此一結果值得留意的是,遺贈稅有許多的合法節稅方式,
房產、信託、保險、境外公司等皆是
愈年輕的時候執行,節稅額度愈大。

詳細內容可參考下文:




利用信託契約規避稅負 徐旭東須補稅580萬元

工商時報 記者張國仁/台北報導 20130823 04:10

今年6月間,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,被法院認定有利用信託契約,將所持股票股利贈與子女迂迴規避稅負,因此判他補稅1,953後,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昨天也被認定有利用信託契約,違法規避稅負,法院判他應補580萬稅款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,徐旭東與銀行所簽訂的信託契約中,有關95年度遠紡分派的孳息他益,即股票股利部分,實質上是在該信託契約成立時,就已經附隨在自益信託財產,也就是遠紡股票的利益,不是信託契約訂立後,由受託的銀行因管理或處分徐旭東的信託財產所孳生的利益。
因此法院認定,徐旭東這件信託契約,不能適用遺贈稅法中,信託契約可依郵政儲金偏低利率計算,而得贈與價額也偏低的優惠稅率。
簡單的說,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認定,認為徐旭東有藉由信託契約方式,規避稅負,因此同意國稅局對徐旭東開單補繳580萬元稅款。本件訴訟,徐旭東仍可上訴。
徐旭東是在95614日,與某國際商業銀行簽訂3年期股票本金自益、孳息他益信託契約,將名下所有遠紡1萬張股票作為信託財產,以境外公司EAST END為信託孳息受益人,並在同年616日辦理贈與稅申報。
國稅局當時核定,徐旭東贈與額1,469萬,應納贈與稅額257萬。但國稅局隨後依查核資料發現,徐旭東所訂的信託契約,是在遠紡股東會決議(95613日)通過股利分配之後才簽訂。
國稅局認為,徐旭東當時是將已明確知悉可受分配的95年度股票股利,藉信託形式贈與受益人,於是根據實質課稅原則,就該銀行96110日撥付給受益人EAST END公司股票股利600張,價值1,523萬元,認定屬於徐旭東的贈與,併同前次贈與金額2,594萬,核定96年度贈與總額共4,117萬,贈與淨額4,006萬,扣除已繳納稅額625萬,應補徵贈與稅額580萬元。
不過判決指出,國稅局只認定徐旭東95年度孳息他益部分有規避稅負,並沒有否定其他年度孳息他益部分,還是可適用稅法優惠稅率。


蔡喬薇 Jovi Tsai  
中國、香港、台灣 / 地產、金融、稅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