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台灣稅制】財產交易損失,千萬不要默默認賠!文:蔡喬薇


發現開始有較多的朋友,認賠出售手上的房地產及預售屋,
在這裡做個提醒,財產交易損失,是可以舉證列報扣除減稅的!
千萬不要默默的認賠啊!

ü  如何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時扣除?

預售屋交易損失,可於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扣除,請留意:
1.        需於未來三年有其他財產交易所得時,得以申報扣抵。
甲、例如:(2014)年房屋交易虧損100萬元,2015年有財產所得30萬元,可先扣30萬元,20142015年可再申報扣70萬元
2.        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三個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,方可據以扣除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。
3.        若無法取得上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,則仍可檢附該出售房屋之原始購入及售出契約書、發票等相關付款證明,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補發。

問題來了!「未來三年要有財產交易所得始得扣除」
是不是未來三年,一定要再投資房地產獲利,才得以扣除?
然而對房市後市實在擔憂啊!
這裡請留意,並不是只有房地產交易才列入財產交易所得喔!

ü  財產交易所得,除了房地產及預售屋外,還有哪些項目?
1.     轉讓未上市櫃公司出資額、股份或權利額
2.     外匯
3.     黃金存摺
4.     出售古董及藝術品
5.     高爾夫球會員
6.     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股票的所得

未來三年,若考慮上述6項財產交易所得來源,是不是選擇黃金存摺似乎簡單一些?但是還是提醒各位朋友,既然是投資就有風險,請審慎留意買點囉!(文:蔡喬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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