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投資解析】「保單現金價值」究竟算不算是「夫妻共同財產」呢?



【投資解析】「保單現金價值」究竟算不算是「夫妻共同財產」呢?
文:蔡喬薇

我們經常談到,保單是將資產轉變形態的方式之一,
以致許多朋友認為,保單乃是隱藏資產,藏私房錢的私有領域,

但是在民法第1030條之提及的 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中,
「保單現金價值」究竟算不算是「夫妻共同財產」呢?

這一個案例是要保人及被保人皆為妻子,保單現金價值約1000
我們來看看以下兩項主張:

妻子之主張:
「應以保單是否已經轉換成實際之金額為判定」,因此在保單質借、解除、或出險前,如果沒有實際的金額可供判定,就不列入剩餘財產進行分配。

先生之主張:
長年期的保單會有保單解約金,要保人選擇保單借款或解約的話,就可以取得現金,所以「要保人對於保單的權利就是一種財產權」,應列入剩餘財產進行分配。

你認為以上兩造主張,誰的是正解呢?
正解為「丈夫之主張」,保單價值仍應計入夫妻的共有財產。
因此若要利用台灣的儲蓄保單進行財務上的切割,不是個合適的方式。

不論你是已婚、單身, 都應要知曉自己在婚姻中對財務的所有權和控制權,
以及在夫妻不另設立財產協議之下,應如何適當處置及保有自我資產範圍?

並非一定是處於不和睦的婚姻關係中,才需要切割財務所有權及控制權或設立財產協議。
我也見過許多朋友,反而是因為進行了夫妻的財務分配,而不致在婚姻中因財產的所有權而爭議。

讓我們來由以下判決實例來驗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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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5年度家上字第129號判決
○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8811日,分別以兩造所生之子女李宛蓁、李宛倩為被保險人,向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(下稱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)投保人壽保險,迄至9371日之保單解約金合計為862,779 ,有保險單、事務連繫表、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94123094大法遵字第0303號函及計算明細表可稽(見原審卷108136206207頁,卷213215頁),復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原審卷247280頁)。又依上開保險單所載,其滿期金、生存金、還本及身故保險金,均係以乙○○為第一順位受益人,甲○○為第二順位受益人,訴外人李宛蓁、李宛倩互為第三順位受益人(見原審卷109131頁),是此部分財產於9371日應全部歸乙○○所有,而應列為乙○○之現存婚後財產。

最後,期許朋友們都擁有著和諧美滿的家庭關係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