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財稅觀點】處理奢侈稅案例分享及與國稅局往來之心得


最近我協助處理一則奢侈稅案例,在處理過程中有些心得可交流,案例是這樣的:今年3月購入甲屋自住,因工作之故急於7月搬家,只好再購乙屋,出售甲屋,是否適用「買新賣舊」之奢侈稅排除條件?


在與國稅局往來的過程中,發現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並不十分清楚奢侈稅細則,代書及仲介更無法了解作業細則,皆只能就法條查詢,但是在買賣之間卻有許多作業細則無法由條款中細查,一不小心就遭核課。

某代書建議最適的方式是行文至國稅局,待國稅局批文後再予出售,此方式可相對具有保障,但國稅局分局及台北國稅局皆告知,若批文下來,通常也是貼上條款內容,不會有正面回覆是否應課或免課奢侈稅,且經驗上,批文最快的時間為一個月,有些則處理了一年還未批文。

真是感到一個法令政策實施,民眾不了解法規解釋,很可能傷及無辜。

因此,若對出售房屋是否會被核課奢侈稅,我的建議如下:
1.      直接致電至台北區國稅局,而非您出售房屋所在地之國稅局,因為審批單位仍在總局,較能給予正確回應
2.      即使行文至國稅局,批文的內容仍無法正確回應,但仍建議應盡速行文,在取得批文後再出售,未來若有爭議可憑文爭取
3.      乙屋代書建議假贈予以避奢侈稅,此建議我們一開始就不考慮,凡走過必留下痕跡,不可不慎。而今日剛好看到一則新聞,關於假贈與後遭補稅,再處以2.5倍罰款(見下文),建議朋友們務必走正規法則。


以下為針對此案例的進行過程:

一、查詢條款:
「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: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致共持有二戶房地,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」

二、詢問代書:
於購入乙屋時,乙屋代書告知「因申請過戶時持有之身份證上非甲屋之戶籍地址,因此認定非自用住宅,應核課奢侈稅」。而乙屋代書甚至建議:「你可將房屋先贈與父母,由父母出售,即可避開奢侈稅。」

三、前往甲屋戶籍地區之國稅局分局洽詢:
無單一負責奢侈稅之窗口,諮詢的窗口是以鄰里區分,因此無法給予正解,僅能翻閱條文給予參考。

四、前往乙屋所在區之國稅局洽詢:
,告知應回欲出售甲屋之國稅局洽詢,因出售後是由甲屋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課稅,因此乙屋所在地之國稅局仍無法給予正確回應。

五、電洽台北國稅局詢問,得到較具體的回覆:
奢侈稅是否核課,與新購入之乙屋無關,僅與要出售之甲屋有關,以下條件應同時具備:
1.      在出售甲屋的簽約日前,一定要將戶籍遷入甲屋(誤踩此條件而被課奢侈稅者已有多例)
2.      確認沒有出租及營業行為,包括借朋友學籍(此一條件應特別留意)
3.      出售後三個月內遷入新購之乙屋
4.      確認夫妻及子女名下都沒有不動產(應持身份證至國稅局調閱財產清冊,許多人因有被長輩默默贈與之資產而不知,致遭核課奢侈稅。)
5.      購入乙屋之簽約日起一年內應出售甲屋,否則仍列入奢侈稅核課期

六、行文至出售甲屋之國稅局分局:
台北國稅局雖已有具體回覆,但業主仍有疑慮,此時可行文至欲出售之甲屋所在地之國稅局(依規定,應由戶籍所在地收受文),行文並無制式格式,於A4紙上填上「受文者、發文日期、主旨、說明、聯絡人、地址、電話」並於說明欄內填具詳情,附上相關之戶籍、權狀、財產清冊,直接送「總收文處」,待通知是否補件。


以下為近日奢侈稅相關新聞,請酌參:



贈與成年子女房產避奢侈稅 國稅局:照罰!
好房News記者黃慈雯/整理報導
奢侈稅實施至今,全台的交易量大幅下跌,尤其以北台灣最為明顯,很多人為避奢侈稅,藉由贈與成年子女的名義出售持有未超過兩年的房子來進行炒房,當心若經國稅局查獲,除補繳交奢侈稅外,還有可能被罰2.5倍的所得漏稅罰鍰。
藉由成年子女贈與房產名義,出售持有未滿2年房產,規避奢侈稅小心罰得更多。(截取自維基百科)

奢侈稅第5條第1款規定,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免課徵,但若是刻意以贈與成年子女方式,出售低於贈與免稅額220萬的房產,經查獲除補繳奢侈稅外,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2.5倍罰鍰。情節嚴重或涉有逃漏稅罪者還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的罰金。
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,民眾藉由贈與成年子女房產逃漏奢侈稅的案件。甲君於99年購買彰化市房產,隔(100)年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奢侈稅的23歲兒子乙君,受贈後滿兩個月,乙君旋以500萬為代價出售其房產,且經追查資金流向,發現出售價款確實由甲君收取。
依法規定,甲君除了須補繳交奢侈稅75萬元外,還須按所漏稅額處以2.5倍罰鍰,即1875千元,總共得繳納262萬五千元,得不償失。

4大項免奢侈稅 「限時」排除戶籍遷移灰色地帶
好房News編輯中心/整理報導
對於短期內出售房屋,財政部最新解釋令祭出「限時登記戶籍」新規定,不論是買新賣舊,或買新賣新(如工作非自願性調職、離職)換屋,在出售不動產3個月內,必須將戶籍遷入選定的自住房屋,才能免課奢侈稅。
一、換屋3個月內限時辦竣戶籍遷入
奢侈稅規定,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,需課徵奢侈稅稅,除非是自用住宅才可免稅,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解釋令,民眾因換屋需求而同時擁有2戶自用住宅,且都沒有出租或做營業使用,於出售其中一間房屋後,於訂約日起必須要在3個月內將戶籍遷至最終留定的住宅內,才可免徵奢侈稅。這項新規定於410日起適用,不溯及既往。
財政部舉例,甲君單身,於201161日購得A屋,也辦妥戶籍登記,持有期間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(符合自住條件),基於換屋需求,於201211日購入B屋,並在同年61日出售A(符合1年內出售其中一屋),則依據財政部最新的解釋令,甲君必須在20126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遷入B屋,即適用2年內售屋免徵奢侈稅規定。
其他免課奢侈稅還有以下幾個情況:
二、繼承、遺贈前已完成產權移轉之房屋
房屋若是從長輩、親屬間依合理、常態、非屬投資規劃之繼承、遺贈而取得,若是在持有2年內銷售,則可不必被課奢侈稅。但若是被繼承人(長輩、親屬)生前所購買的不動產,一直到死亡前仍未辦妥所有產權移轉,那取得此房屋的繼承人將是取得「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」,而非「不動產所有權」,所以若是在2年內出售,則没有免徵奢侈稅的優惠;民眾在取得此類繼承、遺贈的房屋時,要先搞清楚產權是否己移轉清楚。
三、售屋完工交屋前的「權利買賣」
由於預售屋在興建完工前的交易屬於「權利移轉」,並未有實體房屋可以移轉,因此若在兩年內出售,預售屋尚未完工、仍在結構體階段,則不會被課徵奢侈稅。不過只要預售屋興建完工,由建商名下移轉登記到個人名下後,就屬於實體房屋,此時開始就在奢侈稅的課徵規範內。
四、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、農舍
現行奢侈稅第5條規定,經核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,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,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,或是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,以上情形只要擁有稅務局核發之「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」,或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、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,就可以排除被課徵奢侈稅。

奢侈稅課不課? 賣屋先行文國稅局卡穩
奢侈稅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開始計算時效,因此僅適用成屋。
遷入新家,象徵人生走到新的階段。不過若選屋不慎,很可能不是面對溫馨美好的居家生活,而是悔不當初的哀怨心態。專家建議,從跟仲介交手、移轉產權到驗屋都應步步為營,不懂的地方直接詢問,築巢之路才能凱旋而歸。
採訪
潘姿羽 攝影地產攝影組
奢侈稅牽動業者、投資客的神經,許多持有第2屋的民眾也忐忑不安,深怕哪天遭殃。專家指出,奢侈稅是針對持有2年內轉手、非自住的民眾,若擔心對非自住的認知與政府不符,不妨先行文給國稅局,確認不須課稅後再賣出。
奢侈稅全名為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」,若房屋所有權人賣出持有期間2年內的不動產,便依持有時間長短,課10~15%的奢侈稅,自2011年施行已滿2年,預計11月底公布修正草案。雖然目前政府對特定條件設有排除條款,但民眾常因未全面了解法條,聽信他人的片面之詞而吃虧。 



日前傳出民眾因仲介對法令有誤解,須多繳300多萬元的奢侈稅。
延過戶買賣都有責
曾發生民眾購屋,但屋主為了規避奢侈稅,提出延後過戶的要求。永慶房產集團高總價簽約中心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,這方法實務上並不可行,對買方也沒有保障。奢侈稅持有2年的時間點是「房屋移轉登紀日到買賣契約成立日」,除非雙方口頭約定,直至賣方持有屆滿2年再簽約,否則屋主仍須課奢侈稅,但買方可能被認定協助逃漏稅。
因應人生階段不同,許多民眾有了小孩後,會考慮換屋。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》第5條也指出,夫妻若名下只有1戶房產,且用來自住,那購入第2屋後1年內賣出原屋,也就是「買新賣舊」,不須課奢侈稅。
「奢侈稅沒辦法詳細規範不同個案的處理方式,因此很多案例都有爭議。」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張義權表示,法律是針對大原則訂定,但每人情況不同,若民眾認為有非自願的售屋需求,建議出售前先行文給國稅局,得到國稅局正式公文回函確定不須課奢侈稅後,再來行動會最安全。 



仲介誤判連坐賠償
也曾發生仲介誤判奢侈稅排除條款,民眾誤認為不須繳納奢侈稅而同意賣屋,卻遭課稅的情形。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,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26條表示,因仲介或代銷的故意或過失,使交易當事人受損,經紀業應和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李永然解釋,因仲介給的資訊是屋主賣屋關鍵,只要屋主能以書面、簡訊或是人證舉證,當初自己是聽信業者的錯誤資訊才願意售屋,便可依此請求賠償。 
奢侈稅特殊案例
案例說明
買新屋換舊屋
所有權人與其配偶、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持有1屋自住並設戶籍;購買第2屋後,1年內出售第1屋,且第2屋同樣作為自住用途、設戶籍,無須課奢侈稅
夫妻任一方名下有房,另一方購屋後2年內售出
因奢侈稅第5條之1規定,所有權人與其配偶、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持有1屋自住並設戶籍,出售才不須課奢稅;此案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持有2屋,並不符合上述條件,因此須課稅
屋主對買方提出延後過戶,希望避開奢侈稅
奢侈稅的時間計算方式是自房屋移轉登記之日(),到契約簽定之日(),若屋主只是延後過戶,無法逃避奢稅;除非先口頭約定,直至2年期滿再簽約;但這樣對買賣雙方都無保障,且買方可能涉及協助逃漏稅
將房屋借給親友設戶籍以遷學籍
民眾須證明給他人設戶籍並非出租、營利用途,實務上難舉證,可能被課奢侈稅
資料來源:永慶房屋、張義權 
蘋果提醒你
賣屋時,民眾若不清楚是否須課奢侈稅,通常會詢問仲介業者、地政士;不過是否須課奢侈稅並不由業者決定,建議民眾應自行了解法條、詢問專業人士,甚至行文給國稅局,不應直接聽信業者說法。
資料來源: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張義權